|
2#
楼主 |
发表于 2007-7-1 10:38:35
|
只看该作者
<table cellpadding="4" border="0"><tbody><tr><td><p style="LINE-HEIGHT: 200%;"><font color="#000080" size="5"><b>日本語言政策的考察與展望<br/>——兼論國際條約或權利宣言中的語言權與對台灣的啟示——</b></font></p><p style="LINE-HEIGHT: 200%;"><font color="#000080" size="3">胡慶山◎淡江大學國際研究學院日本研究所助理教授</font>
</p></td></tr><tr><td bgcolor="#c0c0c0"><p style="LINE-HEIGHT: 200%;">前言<br/>一、日本的族群結構及語言分布<br/>二、日語政策與國語審議會<br/>三、愛努語與「愛努文化振興法」<br/>四、朝鮮語及民族語使用權<br/>五、實現語言公正性的語言權確立<br/>六、應用語言學與語言人權<br/>七、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上的語言權<br/>八、語言權定義的分析與檢討<br/>結語——對台灣未來語言政策的啟示</p></td></tr><tr><td><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 </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前言</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自從二○○○年五月二十日民進黨陳水扁先生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之後,即針對語言政策中的中文國際化,其譯音系統究竟是採取漢語拼音與通用拼音而爭論不休(黃瑞田,1991:1)。一般而言,台灣語言政策之所以如此的爭論不休,除標音符號上些許不同的技術問題外,亦牽涉所謂的「國語政策」的「國家認同」問題。亦即,「漢語拼音」在國際文獻(ISO)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語言的羅馬拼音法則」加以登記,台灣若使用此一「漢語拼音」則將涉及主權問題(台灣通用語言協會,2002:1)。例如,一九八五年教育部曾經完成所謂「語文法」草案,規定三人以上的場合不得用台灣方言交談,違規兩次就要罰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中華民國政府」亦曾經沒收與燒毀教會的台語羅馬拼音聖經;一九五八年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廢除過去與現今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普遍使用的注音符號,導致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下的五十歲以下者幾乎看不懂台灣的注音符號。</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九九六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等人提出「通用標音系統」研究報告;同時,根據「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成立的國語推行委員會(Mandarin Promotion Council Ministry of Education),在關於統一中外譯名音讀標準之訂定事項的執掌上(第一條),於二000年九月十三日召開第十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中文譯音採用通用拼音。<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1"><font color="#996600">【1】</font></a></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上述的爭論與決定,除針對語言本身的便利性與流通性的因素外,另一較重要的考量因素可能涉及國家主權獨立的問題。筆者個人認為在現今台灣所處的環境中,為求確立台灣主權獨立的主體性,似乎採用通用拼音較能促進此一大方向的發展。然而,就台灣的語言歷史演變階段(林正寬,1997:131-144)而言,從日本佔領時期的語言政策(小熊英二,1997:145-163)到國民黨威權體制時期的語言政策(李勤岸,1996:115-118),一直到目前僅針對做為「國語」的北京語究竟是採用通用拼音與漢語拼音進行爭論的現況,都忽略了除北京語以外的福佬語、客家語、原住民的南島語言<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2"><font color="#996600">【2】</font></a>等其他的語言,在語言政策上應如何因應的課題。此外,使用上述語言的族群,在台灣一般區分為四大族群;亦即,最大族群為使用福佬語的本省族群(林正寛,1997:45)、使用北京語的外省族群、使用客家語的客家族群、使用各種南島語言的原住民族群。然而,國際人權發展中的語言權與台灣各族群,特別是少數族群(本文稱之為「少數者」)之間的關係,應如何反映到台灣未來的語言政策上,期待將來能有機會更進一步的分析與探討。</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本文擬先就日本的族群結構、語言分布與日本現今的國語政策作一簡要的介紹後,特別針對首次突顯日本存在不同於大和民族的愛努民族的「愛努文化振興法」與愛努語的問題與成果,以及居於大和民族與愛努民族之間長期定居日本的「在日朝鮮人」與朝鮮民族語的使用權關係加以探討。同時,本文基於國際人權逐漸對日本與台灣人權產生不可忽視之影響力的重要性,擬以宏觀的角度,探討實現語言公正性的語言權確立、應用語言學與語言人權、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上的語言權,以及語言權本身應有的定義分析;最後針對上述的檢討,嘗試指出對台灣未來語言政策的規劃上應有的方向,做為本文的結語。</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一、日本的族群結構及語言分布</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關於日本的族群結構以及語言分布情形,在本州、四國、九州、北海道及其他島嶼的日本列島上的住民,舉其縈縈大者有眾所皆知的日本人外,尚有約五至十萬的愛努人(根據一九八六年的調查)與在日朝鮮人等等,而其語言則有日語、琉球語、愛努語、朝鮮語及方言(加藤周一,1993:21)等等。</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日語方面,該語言是由居住在烏拉細亞大陸東端前述的日本列島及琉球列島的一億二千萬的住民日常使用的語言。就日語的使用人數而言,可說是世界上有影響力的語言之一;然而,上述島嶼由於在境界上並未與其他民族的語言有任何的接觸,除前述的少數語言外,成為日本國內唯一被使用的語言,因而就日語的分布層面而言,其具有「島國語言」的特殊性。日本國內除日語外的不同語言,僅有約少數十五萬人使用朝鮮語,儘管在日朝鮮人約有六十六萬人以上(田中宏,1993:193),以及目前幾乎不被使用的愛努語。另外,日語在日本以外的北美及南美的移民間亦被使用;然而,隨著第二代、第三代世代交替的進行,其所使用的日語不斷地被北美及南美的當地語言所取代。再者,第二次世界大戰殖民地教育下所殘留的影響,使得台灣、朝鮮半島、中國的東北地區的部分特定年齡層者仍可理解日語。相對於此,隨著戰後日本經濟實力的突飛猛進,在美國、澳洲、亞洲各國間亦逐漸升高對日本及日語的興趣。</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二、日語政策與國語審議會</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般的語言政策係指,某國政府以其國民的語言做為實施對象的政策,亦指某國或擁有某種形式權力者針對其所佔領或其他形式支配的區域住民之語言採取的政策。同時,該語言政策的目的繁多,不勝枚舉(ルイ=ジャン・カルブェ著西山教行訳,2000:7)。例如,政治的統一或支配、教育的普及或提昇、文化的保護、科學技術的進步、資訊的傳播與處理的效率化等等皆屬之。此外,其內容所涵蓋的層面亦非常廣泛,如由公用語及標準語的制定與普及、文字改革、消除文盲、各種領域的用語與用字的統一,到壓制或保護方言或少數民族的語言等等不一。就目前的日本憲法而言,並無任何規定是有關保障、賦予義務或排除日本公共生活上特定的語言使用(船橋洋一,2000:26);同時,日本在二次大戰後並未在任何法律上定義或明確規定語言關係上的權利或義務。</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日本的語言方面,儘管在日本除日語外,如前所述,尚有愛努語及朝鮮語等其他語言被少數者使用。然而就一般而言,日本不同於中國或俄羅斯共和國等的複合語言國家,可說是單一語言國家;換言之,日本政府所採取的語言政策為將絕大多數的日本人平常使用的日語做為其國家語言,亦即採取單一語言的國語政策(子安宣邦,1997:275)<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3"><font color="#996600">【3】</font></a>。以下即針對日本語言政策具有絕大影響力的日本文部省文化廳轄下的「國語審議會」此一諮詢機關及其相關的針對行政措施的影響過程加以介紹與評論。</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改善日語審議會係基於一九三四年日本官制所設立。此一機關的前身是國語調查委員會(一九0二—一三年)及臨時國語調查會(一九二一—三四年)(国語協会, 1937),皆是做為日本文部大臣的諮詢機關。當時的諮詢事項有日語的統制、漢字的調查、使用的假名改訂、文體的改善等等;因而,在一九四五年之前,基於上述的諮詢,制定出「漢字字體整理案」(保科孝一,1938;国語審議会,1938)、「標準漢字表」、「新字音假名使用表」,並再次針對漢語的整理與日語的橫寫等加以審議(文部省國語審議會, 1939)。儘管上述的審議結果皆未獲得實施;然而,此一審議會在一九四五年以後所做的決議,並提出一連串的日語改良政策的建議,例如,「當用漢字表」、「當用音訓表」、「當用字體表」、「當用別表」及「現代假名使用」等等,皆獲得政府的採用,即使在民間亦大多受到遵守。</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此一改善日語審議會在一九四九年改組(国語をよくする会, 1949),並成為基於文部省設置法及國語審議會令下所設立的機關,同時進一步合併一九五0年設立的羅馬字調查審議會。當時此一機關的主要任務即是,針對日語的改善、國語教育的振興及羅馬字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與審議,並對文部大臣與各相關大臣給予適當的建議。審議會是由五0名委員構成,任期兩年,乃由日本文部大臣自社會賢達有識之士與相關行政機關職員中加以任命,若有必要亦可增設臨時委員或專門調查員。日本文化廳的文化部國語課則扮演著秘書處的角色;而一九四八年設置的日本國立國語研究所則為前述改組過後新審議會的附屬研究機關。此新審議會所議決或建議的內容有:一九五0年的「國語問題要領」、一九五二年的「未來的敬語」、一九五三年的「町村合併下新地名的書寫方式」、一九五四年的「外來語的表記方式」、一九五五年的「假名的教法」、一九五六年的「口語的改善」與「正楷寫法」、一九五八年的「漢字假名的標記法」等等。一九五一年日本內閣秘書長向政府內部各機關頒布「公文書寫作要領」;一九五四年實施「法令用語修訂範例」做為日本法制局修訂法令用語的要領。此外,一九五三年由羅馬字調查分科審議會決定的「羅馬字表記法」,日本政府在一九五四年以訓令的方式加以採用;一九五八年的「漢字假名的標記法」亦經過改訂修正而於一九七三年以政府訓令的方式再度受到採用。一九七七年新審議會雖發表了「新漢字表暫行案」;然而,卻於一九七九年又提出「常用漢字表案」,一九八一年三月向日本文部大臣提出最終共一千九百四十五個漢字的「常用漢字表」,比一九四六年制定的「當用漢字表」多出九十五個字。日本政府在一九八一年十月接受此項提案,由內閣提出告示後加以實施。一九八二年三月在新審議第十五屆會期上亦針對「現代假名使用」(国語審議会, 1985)進行重新的評估。</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其後,國語審議會在一九八六年提出「現代假名使用」(国語審議会,1986),一九九一年制定「外來語的表記」,皆經由內閣告示後作成訓令,成為一般社會生活中在表記上的「依據」。屆此,表記關係上的檢討已告一段落,因此一九九一年到一九九三年召開的第十九屆國語審議會(国語審議会, 1993),將隨著社會狀況的變化所產生關於現代日語的各種問題,區分為「文辭使用」、「對資訊化的因應」、「對國際社會的因應」、「國語的教育‧研究」、「表記」(文化庁, 1991)五大類,並向日本文部大臣提出報告。日本文部大臣接受此一報告後,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四日向國語審議會諮詢「因應新時代國語政策應有的內涵」(第二〇期国語審議会, 1995)。其中一個諮詢的理由即是,「過去的國語政策所處理的主要是表記方面的問題,期待今後能展望二十一世紀,得以因應新的時代,更以寬廣的視野,處理所有國語的問題」。一九九三年召開的第二十屆審議會即開始依照此一諮詢內容加以檢討。至於一九九八年召開的第二十一屆國語審議會亦在日本文部大臣的要求下,繼續針對因應新時代所欲進行的國語政策進行討論,並提出報告書(第二一期国語審議会, 1998)。同樣地,國語審議會亦在二000年針對現代社會中如何以日語表現出敬意的課題進行研議(国語審議会, 2000),並向文部大臣提出諮詢報告。</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三、愛努語與「愛努文化振興法」</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愛努語的存在過去幾乎不太為人所知,直到一九八0年代開始出現復興愛努語的徵兆(ジョン・C・マーハ,1994:116-131)。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一九八三年的萱野茂曾經由日本社會黨推薦並當選日本參議院議員(萱野茂,1997:8-18),率先在日本北海道(約有二萬五千人左右的愛努人)日高的二風谷開設愛努語教室(秋野茂樹他,1998),此乃愛努人首次向愛努人教授愛努語的活動,其後逐漸擴大納入北海道最大愛努人團體的北海道烏塔里(原意為「同伴‧親戚」的愛努語,現在泛指愛努人)協會事業中的一環,目前的發展是在北海道有十四個據點<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4"><font color="#996600">【4】</font></a>(Anderson and Masami,2001:52-53),並且受國家與北海道廳補助。</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此外,一九八四年開始出現所謂推動「愛努新法」(野村義一,1997:38-47)制定運動。此一運動起始於北海道烏塔里協會向北海道知事(行政首長)與北海道議會陳情,要求制定關於愛努民族的新法律,廢除當時自一八九九年起即存在的舊土人(即指愛努人)保護法(加藤一夫,1997:71-88)。此一要求確立愛努權利的新法制定運動中,雖有人贊成,但亦有持不需要的立場者。加速此一運動蓬勃發展的契機是,一九八六年中曾根的發言。亦即,「美國國內亦有如波多黎各人與黑人般知識水準低劣的人」,此一發言隨即引起美國的抗議,中曾根即對此加以道歉,在其致歉辭中即提及所謂「日本的好處就在於是單一民族國家」的發言內容(北原きよ子,1994:16-21),因而招致北海道愛努人的憤怒,高度激起愛努人的民族意識,結果亦加速愛努新法的制定運動。</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九八七年除前述愛努語教室運動正式納入北海道烏塔里協會事業中的同時,愛努相關的團體亦首次派代表參加聯合國的少數民族會議。新法運動雖經過各種的曲折,但終於在一九九七年五月成立「關於愛努文化的振興與愛努傳統的知識之普及與啟發的法律」(以下簡稱為「愛努文化振興法」)。</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關於此一「愛努文化振興法」(常本照樹,1997:91-108)有以下四大問題:</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一大問題是制定此一法律之際所組成的「關於烏塔里對策有識之士懇談會」。此一有識之士懇談會雖提出「愛努文化振興法」的原型;然而,懇談會中的有識之士既無愛努的出身者,甚至無愛努的研究者。例如,司馬遼太郎、元廣子、印地安的專家等,過去皆與愛努無任何直接關係,亦完全不瞭解愛努居住地的人,而由此些人所組成的組織所提出的「愛努文化振興法」原始提案,當然是問題的所在。</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大問題是,完全忽視為何必須捨棄愛努語的部分,而僅將範圍限定在對愛努文化事業的金錢援助。</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三大問題是,此一首次在日本國內以特定民族為對象的法律「愛努文化振興法」,廢除了一八九九年成立的舊土人保護法,此一極具歷史性意義的大事,竟少有人知道其存在與成立的事實。同時,此一「愛努文化振興法」並未在國會受到熱烈的討論,幾乎見不到反對意見即快速通過,對於是否承認愛努民族為日本國內少數民族此一關鍵點,依舊模糊。</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四大問題是,「愛努文化振興法」下設置的「愛努文化振興‧研究推進機構」。此一機構究竟所運作的對象是愛努或是促進全體日本人能理解愛努文化,仍處在不明確的狀況下。目前年度有五億日圓到七億日圓規模的預算,關於該預算的使用在出發點的階段皆未徵詢過愛努方面的關係者。甚至在機構設立典禮之前,爆發愛努人代表的副理事長要求日人的愛努研究者的理事長辭職的插曲,此機構乃是在如此景況下展開其活動的序曲。</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儘管「愛努文化振興法」有著上述嚴重的問題點,然而既然已成立了「愛努文化振興法」,就不能忽視其所產生的功能與效果;再者,在實際參與者不斷的努力之下,亦產生值得給予正面評價的部分。例如,僅就愛努語而言,在其相關的機構事業上,有愛努語指導者培育事業、愛努語高級講座開設事業、愛努語廣播講座開設事業、愛努語辯論大賽開設事業等等皆屬之。雖非所有的事業都進行順利,但亦結出許多成果。</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一個成果即是愛努語的播放講座(吉崎昌一,1997:165-172)。此講座自一九九八年四月起開設,由STV(Sapporo Television, 日本札幌電視公司)加以承接,僅在北海道播放,雖然是在禮拜日早晨六點四五分到七點(日本時間)此種一般人非常難以收看的時間;但無論如何亦已出版自己的教材,每週由愛努人講師講授愛努語。如此一來可說是建立了愛努人本身在正式的場合上向北海道全區域教授愛努語的講壇,並以三個月為一期輪流更換講師的方式加以進行,而此處的講師,亦即教授愛努語的人,皆由愛努人中被挑選出來,此一結果自然形成對人才的培育,而此亦為播放講座最能發揮其功能的所在。</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個成果是愛努語指導者培育事業。前述愛努語教室此一事業成立的目的即是,培育能講授愛努語的人才。目前進行的方式是每個月一次三日的密集集訓班,為期三個月共九日。愛努語教室的歷史已超過十年以上,透過對指導者的研修與集訓,培育出許多優秀的人才,其中大都是原本不會說愛努語的世代,經由後天的學習而修得。此一愛努語指導者培育事業的最大成就即在於,將上述的人才集中在一處,提供一個能橫向聯繫互相交流的場所。</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三個成果是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在東京都有樂町朝日廳所舉辦的愛努文化獎的受獎典禮,表揚了對愛努文化傳承有功的人士六人與二十二個團體。設立愛努文化獎最大的效果是,不僅受獎人有榮譽感,其家族亦同感喜樂。傳承愛努文化上最大的阻礙與問題在於,即使是會說愛努語的世代,家族本身即對說愛努語抱持著消極的態度,無法自然地談論。然而,透過此獎項的設立並給予其家族過去的所作所為高度的評價,使其產生榮譽感,繼續傳承愛努文化。此乃愛努文化獎設立所產生的最大成果。</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基於「愛努文化振興法」及其所設置的機構,每年雖有著龐大的預算,但如何將其善用在愛努語與愛努文化傳承運動的實質發展上,即是當前最大的課題。</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四、朝鮮語及民族語使用權</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九九八年十月大韓民國總統金大中訪日,出席日本關西地方與當地財界人士懇談的會議上,根據新聞報導(『朝日新聞』,1998)的指出,起先總統是透過口語翻譯談話,中間卻切換成日語演說。相對於此,在僅有在日朝鮮人聚集的懇親會上,金大中總統卻僅用朝鮮語且不透過日語翻譯,使得不懂朝鮮語的在日朝鮮人出席者,不僅聽不懂其總統的發言,亦無法提出任何的問題。新聞報導即介紹在日朝鮮人三世的意見,指出總統根本不瞭解在日朝鮮同胞的狀況。</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此即針對不懂朝鮮語的在日朝鮮人的語言問題(金贊汀,1977),由以下幾個問題點加以探討。</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一個問題點是,無法成為語言與文化傳遞者的在日朝鮮人。日本與韓國政府曾針對在日朝鮮人(此處僅限定在擁有韓國國籍者)在日本的語言與文化的問題加以考量。例如,一九九一年在日韓外交部長會談上簽署的備忘錄中即指出,「日本政府對於目前基於地方公共團體的判斷在學校課外所進行的韓國與或韓國文化的學習,今後亦將使其毫無阻礙的進行,並針對此多加以考量」。同時,在會談前一日的日韓首腦會談發表的共同宣言中亦提及,「兩位首腦認識到在日韓國人得以擔任日韓兩國國民相互交流‧相互理解上傳遞者的角色;對於在日韓國人地位的提昇,兩國間將繼續協議,在此點上達成一致的意見」(『每日新聞』1998)。</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如前所述的語言問題,在日朝鮮人究竟能否扮演「傳遞者」的角色。在日本誕生長大的二世或其後的朝鮮人,目前根本無機會學習自己的歷史、文化及語言。若要使其成為「傳遞者」並發揮其功能,必須先使其接受教育。日韓兩國政府完全忽略此一前提階段,根本無法掌握目前在日朝鮮人的真正意向。</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個問題點是,究竟誰是「在日朝鮮人」。就民族與區域名稱而言,一般稱之為「朝鮮」、「朝鮮人」與「說朝鮮語者」等等。如眾所皆知,儘管朝鮮半島在一九四八年分裂成兩個國家「大韓民國」(以下簡稱為南韓,其首都在漢城)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為北韓,其首都在平壤),至今已有五十年以上的歷史,但其民族仍是一個,一般統稱為「朝鮮」。至於對日本人而言,究竟誰是「在日朝鮮人」的問題,以下可區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型為目前在日本法務省所進行的外國人登記中,其國籍為朝鮮籍或韓國籍的人(根據『在留外國人統計1997年版』指出,一九九七年底共有六四萬五三七三人);第二類型為曾經擁有朝鮮籍或韓國籍,但其後將國籍變更為日本國籍者(約二十萬人);第三類型為日本朝鮮的混血,且擁有日本國籍者(人數目前尚未被統計)。要言之,與朝鮮半島發生某種根源者,即稱之為「在日朝鮮人」,共有一百萬人左右。以上的方式大都是以國籍或血緣加以區分;此外,亦可以與本國間的距離加以區別。亦即,在朝鮮半島出生者與非在朝鮮半島出生者兩種。詳言之,在朝鮮半島出生後定居日本者可稱為「在日一世」。在此亦可依其赴日時期再區分為「殖民地時代赴日者(一世)」;「舊金山和平條約後赴日者(新一世)」;「最近因經濟因素赴日工作或因結婚赴日者(新新一世)」。一般而言,一世的母語大都是朝鮮語。其次,是以在日一世為父母而在日本出生的二世,雖在聽一世說朝鮮語的環境下長大,但卻難以自行用朝鮮語說與寫;到目前已誕生的在日三世甚至是五世,在生活上幾乎都是仰賴日語,僅在親戚的名稱或少數的生活用語上使用單字層次般的朝鮮語而已。</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三個問題是,日本政府不承認民族少數者的存在與現行的日本制度。此問題涉及學校教育,造成日本人不知道在日朝鮮人的存在。在日朝鮮人一般說的是日語,其姓名亦大都使用日本名,並由於同屬於蒙古利安人種,因此在外觀上與日本人無所區別。最近,終於逐漸在初高中的歷史教科書內,在與日本的侵略及殖民地統治的關聯上,雖已出現有關朝鮮的記載,但對於現今仍在日本定居的在日朝鮮人方面的記述卻幾乎無所見,因而造成日本人對在日朝鮮人毫無所知的情況。由此可知,對於在日朝鮮人日本政府所採取的教育立場。亦即,日本政府二次大戰後將在日朝鮮人一貫視為是治安上防治的對象,此點亦可由外國人登記法中包括在日朝鮮人在內的外國人必須隨時攜帶登記證,與過去強制按指紋制度等等即可明白。在日朝鮮人不被認為是日本的民族少數者,而是與自己無關的外國人,認為其可選擇以「歸化」的方式取得日本國籍成為日本人,不然就回朝鮮半島去的排外心態,對此雖無具體的政策可言,但實質上可說是一種同化與排外的政策。此點可由一九九一年日本文部省針對新來日者中有必要實施日語教育的兒童進行調查中加以確認,亦即關於日本中的在日朝鮮人與前述的愛努人等的民族少數者的調查,完全的不存在。五年一次的日本國勢調查中,亦不存在任何有關語言的項目(儘管在一九九五年為調查的便利,製作包括日語在內的一七種語言調查卡)。要言之,不針對在日朝鮮人進行統計即意味著間接地無視其真實的存在。</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基本上,日本政府非但不明確承認前述愛努以及在日朝鮮人的民族少數者,而應該是說日本的法律或制度的本身根本就不承認民族少數者的存在。就朝鮮人而言,在日本殖民地時代對朝鮮民族加以否定的意涵上,禁止使用朝鮮語或朝鮮民族民稱,以及戰時總動員時對待朝鮮人的法律與制度為數不少;在日本戰敗後,上述的法律雖已無效,但在目前的日本卻無尊重在日朝鮮人的法律與制度。日本憲法中的「國民」即巧妙地將在日朝鮮人排除在外,此為眾所皆知的事實。</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儘管在日朝鮮人所面臨的大環境問題重重,但在日朝鮮人亦不斷的努力爭取學習朝鮮語、歷史、文化的各種機會(ジョン・C・マーハ,川西由美子,1994:174-176)。以下即分成兩點加以敘述,並指出未來關於在日朝鮮人民族語使用權的課題。</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一點,早期為克服說朝鮮語的自卑感;同時,戰後為使在日朝鮮人回朝鮮半島上的本國時,能克服語言上的問題,在日朝鮮人因而努力設立自己的民族學校開始民族教育。其後,日本政府為配合盟總(GHQ)的佔領政策,對上述朝鮮人學校或與其合作或加以廢止等等,直到今日在日朝鮮人二世大都已被日本學校加以吸收。</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日本大阪府箕面市在一九九八年春進行「外國人市民問卷調查」,其中在「當您在日本養育子女時,希望讓其學習母國或民族的語言、歷史、文化嗎?」的問題上,在回答的特別永住者、永住者、定住者(大部份都是在日朝鮮人)中,其中有半數以上的五二﹒九%回答「希望」,三四﹒五%回答「不希望」,一二﹒六%無任何的回答。實際上,後兩者的人並非真的不希望,而是因為在日本社會中學習或使用朝鮮語會受到輕蔑,同時更大的影響是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使用朝鮮語的必要性。</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日朝鮮人在日本集中居住的地區,例如大阪市生野區(李榮汝,1994:22-28)、川崎市川崎區櫻本地區、東京都新宿區等等(田中宏,1993:33),其內的餐飲店、民俗藝品店、朝鮮寺廟、朝鮮人基督教會等,皆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地以朝鮮語進行交流,並成立朝鮮語社區,雖然為數相當少,但由此可知在日朝鮮人努力獲得或維持朝鮮語的意願。此外,已達學齡的在日朝鮮人子女約有一成左右在朝鮮學校或韓國學園就讀,前者所使用的教育語言就是朝鮮語。然而,日本政府與地方公共團體幾乎不對前述朝鮮人的民族教育與民族語言的教育有任何的經費補助(大韓民國政府有提供教育補助金)。非僅如此,教育助成金與大學的報考資格等等皆不賦予,在制度上存在各種的差別待遇,使得在日朝鮮人的子女要上民族學校非常的困難。在目前初中高等學校教育中,在必須使用日語與日本文部省檢定通過的教科書此一教育行政下,民族教育的實施根本就是與此一教育行政背道而馳(宮脇弘幸,1993;任栄哲,1993)。因此,九成的在日朝鮮人子女皆上日本的中小學,接受僅有日語的教育與過著僅用日語的生活。</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然而,在日朝鮮人亦不斷的努力爭取,為上日本中小學的在日朝鮮人子女,開設前述的民族學校、夏季學校或區域兒童會等等,並可使用朝鮮民族的名稱(金徳龍,1991);在高等學校中,亦有朝鮮文化研究會的社團活動(李月順,1998)。儘管是在不充分與不利的大環境下,但可使用朝鮮民族的名稱、學習朝鮮語、保有朝鮮人的自覺等皆對其邁向朝鮮人異化而非同化(中野秀一郎,1994:200-217)的過程大有裨益。</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點,就日本社會而言,學習朝鮮語的機會確實已較過去增加。例如,臨時教育審議會在一九八八年的『關於教育改革諮議』中的「外語教育的重新評估」,即提出「除英語外多樣化的外語教育」的想法。爰此,開設除英語外的漢語(即中國語)、法語、德語、朝鮮語、西班牙語、俄語、義大利語(依修課人數多寡排序)等外語課程的高校已逐漸增多。設置朝鮮語的學校目前已達一七0校之多(財團法人國際文化論壇一九九九年調查);大學則超過二00校。</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社會教育方面,除在日朝鮮人民族團體的講座外,亦有地方公共團體或民間團體的文化中心內的語學教室、日本放送協會(NHK)電視台與廣播電台的朝鮮語講座,並有兩個朝鮮語的檢定考試。近來,來自朝鮮半島的報章雜誌的取得亦較過去容易;在日本國內用朝鮮語發行的報章雜誌等亦較過去加增;過去雖可收聽到來自朝鮮半島的廣播,目前已可透過電視衛星收看韓國的電視節目;在日本國內亦出現說朝鮮語的調頻FM節目,學習與接觸朝鮮語的機會確實較過去增加。同時,使用已習得的朝鮮語的機會亦增加,除來自海外的說朝鮮母語者增加外,在日朝鮮人本身到朝鮮半島或中國吉林省延邊朝鮮民族自治區的各大學留學的機會亦較過去為多。</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今後的課題方面,目前在日本並未對過去在日朝鮮人的語言狀況,以及朝鮮語與日語兩種語言的使用及並用進行相關研究與調查;隨著在日一世的高齡化,日本各大學社會學系在相關的語言調查並未進行更積極的評估;同時,在日朝鮮人本身應依據後述的聯合國市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七條對於少數者享有語言使用權的規定,針對其民族的存在,積極地向日本政府要求學習朝鮮語的機會,並主張其民族語的使用權利。隨著學習朝鮮語者在日本人中的增加,以及在日朝鮮人學習朝鮮語的機會的增加,日本對於保有與多數者不同民族與文化背景的少數者應如何加以對應與給予應有的待遇,將是今後日本語言政策上重要的課題。</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五、實現語言公正性的語言權確立</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國際上關於人權的條約中,特別是在賦予原住民族權利的國家法體制中,語言權(Linguistic Human Rights)在法的層面上所保障的程度,至少可由以下兩個觀點加以考察。第一點語言權乃是人權的一種。為使每一人能公正地享受人本身所不可讓渡的普遍的市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性權利,必須要有各種錯綜複雜的基準,而語言權則是上述基準的一個要素。第二點是人權的侵害將導致紛爭的發生。少數民族權利若受尊重,相對地發生紛爭的可能性將大為降低。當某民族團體感到威脅時,語言常會是激動人心的一個主要的原因,而語言多樣性的本身則不是引起紛爭的要因。</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目前在國家間層次將語言權加以成文化的努力有國際勞工組織等的聯合國專門機關,在歐洲或非洲等區域亦正在進行。同時,亦存在以「世界」為名稱的宣言或公約,以及限定以需要特別援助的特定團體為對象者,如兒童、外國勞工、原住民等的條約。此些國際文書的目的在於透過具備規範性的國家間合意,促使其在國內能有更好的實踐。基本上,政策的決定,以及制定在公共場所、教育、法體制與公共行政中所使用的相關語言的法規者,即是國家。</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相對於上述積極地對語言權保障的國際化,終極的語言權侵害即是抹殺語言(linguicide),亦是一種「在語言上的食人(linguistic cannibalism)」(Brenzinger, 1992)。基本上,少數語言的消滅多少都與統治集團含有政治意圖的政策有關。一般而言,語言上的不公正大都是在某種語言不受認知、邊緣化或其資源遭受剝奪;或強迫個人或團體改換語言的使用之際產生的。此時,教育制度所扮演的角色,究其實不過是,欲將語言上的少數者團體同化成支配者的語言或文化的政策而已(Skutnabb-Kangas and Cummins,1988),此點在前述日本政府對愛努人、愛努語與在日朝鮮人、朝鮮語的關係上亦可得到印證。</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再者,語言權乃是少數者權利的一個面向。少數者權利是在最近數十年間,國家以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個人或團體而發展出的人權。國際法上少數者權利的內容本身即非常的複雜,將其普遍性的基準加以闡明的努力已得到無數的哲學與政治上的支持;同時,在實現此一基準上經常伴隨著實踐上的限制,因而常常會有所變化(Thornberry, 1991)。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所簽訂的各個條約,目的是保障東歐許多少數者團體的權利,而一九四五年後許多冠上「世界」的少數者權利宣言亦不斷的被提出並加以成文化。</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關於人權的宣言其第一首要的目的是,保護個人不受恣意、不公平或有損尊嚴的待遇。而人權的各種宣言亦歷經各種的階段發展至今。第一代的人權是與個人的自由、市民與政治權利有關。第二代的人權是社會、經濟與文化上的權利。第三代的人權則是一種「連帶」的人權;例如,對和平、發展、不受污染的環境之權利等等。至於本文中所欲強調的「語言」乃與性別、宗教、人種同列,皆在禁止歧視與差別的條項中規定,而此些規定亦是透過上述的發展階段而產生。</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近來,權利乃針對個人此一概念的構築雖已定型化,然而亦逐漸地認識到權利若僅歸屬於個人將無法防止對少數者集體權利的侵害,同時集體權利與個人權利乃是表裡一致。亦即,特定語言使用的權利若不是以社會或集體性的方式加以實施,則個人的權利亦無法實現(常本照樹,1995:82-95)。隨著關於人權的世界規模與區域規模的條約的成立與批准的進展,關於語言權的法制化與實施,在國民國家的層次上,已累積出相當多的事例<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5"><font color="#996600">【5】</font></a>。</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般而言,西方對於舊共產國家或舊殖民地各國的援助,大都附帶受援助國必須大致上接受人權的基本原則的條件。例如,國際貨幣基金(IMF)與世界銀行及在非洲採取上述政策。然而,語言政策或民族少數者政策皆未被納入主要的援助計劃中,反映出在非洲的舊殖民地各國中其語言政策的順位是居後而不居前(Bamgbose,1991)。一般而言,教育援助政策所支援的是舊宗主國國家語言的學習,而非土著語言,僅僅強化國內菁英與外國結合的利益而已(Brock-Utne, 1993)<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6"><font color="#996600">【6】</font></a>。俄羅斯曾以波羅的海三小國剝奪俄羅斯人少數者的語言權為藉口,延遲撤軍。然而,經過聯合國與歐洲安保合作組織(OSCE)不斷派遣調查團之後,證實並不存在人權的大規模侵害(Rannut,1994:179-208)。事實上,在蘇聯共產政權崩潰以前,說統治階級所使用的俄羅斯語的少數者團體,較諸於西方的少數者團體、移民更是享有許多的語言人權,例如使用母語接受教育的權利與在裁判過程及地方行政上享有使用母語的權利(Rannut,1995:183-198)。最後,在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的加盟國中,明顯採取語言抹殺政策的極端事例,即是禁止使用庫爾德語的土耳其(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in Kurdistan, 1994;Skutnabb-Kangas and Bucak,1994:347-370)。最近土耳其所進行的表面上的憲法修改並未稍微緩和在同化主義與民族抹殺間做為庫爾德政策一環的語言抹殺政策。庫爾德人可說是一個人權受暴力侵害的民族;同時語言權對該民族的存續可說有著核心般重要性的一個明顯事例。</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六、應用語言學與語言人權</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應用語言學在國內與國際上所存在的語言階層化的建構、正當化、再生產上扮演重要的角色。關於語言的立案與實施的政策應如何使其符合語言人權的基準,亦是一大課題。例如,課程的形成、雙語教育、聾啞特教、語言障礙語、外語教育與學習等等,皆屬語言政策所應包括的課題。一般而言,在授課及考試時所使用的語言大抵是具有支配性影響力的語言。而此類語言所冠上的「國語」、「公用語」、「國際語」等名稱觀之,即可知此類語言所欲達到的非語言性的目的與效果。因此,有必要對語言使用的活動是否符合基本人權的原則加以考量。</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一般而言,人權既然是針對弱者、易受傷者、貧窮者、無發言影響力者加以保護,因此人權的當然「消費者」即是少數者(Thornberry,1991:385)。至於何謂語言人權,根據飛利浦森、拉努特與史谷得那普(Phillipson, Rannut, and Skutnabb-Kangas, 1994:1-22)三位學者的共同見解如下。</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首先,就個人的層次而言,所謂保障語言人權意指所有人不論其本身的母語是多數派語言或是少數語言,將與自我做肯定性同一化的母語(無論一個或複數),此種由母語所形成的自我同一化必須受他人尊重。個人享有學習母語或至少享有以母語接受初等教育的權利,同時亦享有在正式的場合中使用母語的權利,甚至是個人在其所居住的國家一般使用的公用語中,享有至少學習一種公用語的權利。因此,自然而然的少數者子女的教師理應是說雙語者。若對前述權利加以限制則為語言上的不公正,而可將其視為基本的語言人權侵害。</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其次,就團體的層次而言,所謂保障語言人權意指少數語言的存續權利。要言之,包括存在「差異」的權利(Thornberry,1991:386)。詳言之,少數者享有發展其本身的語言、確立與維持學校及其他的訓練教育機關、課程的管理、使用自己語言教學的權利;同時,少數者享有參與國家政治決定的權利,以及至少在文化、教育、宗教、資訊、社會上各種事項方面,其團體內的自治應受保障的權利,甚至是為求發揮上述機能,亦享有完備的稅金與補助金等財政手段的權利(UN Human Rights Fact Sheet 18, Minority Rights,1993; Leontiev, 1994:63-70)。既然是權利,則必須是具備實施可能性的權利,因此附帶的財源或是適當的民主與憲法手續亦必須加以確立。對前述權利加以限制亦可視為是語言上的不公正,以及基本的語言人權侵害。</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上述語言人權的列舉提示出在制定語言政策時,任何國家皆必須加以遵守的原則,亦是國家應努力設立的規範與基準,同時亦可成為影響語言政策,或是在對權利保障採取消極態度的國家中,爭取權利時的一個重要的立足點。要言之,語言人權此種針對語言教育的人權導向(approach),其目的是在區域、國家或超國家的層次上能促進個人或團體能不受語言上的壓制,並設立或維持相關的制度。</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七、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上的語言權</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以下係根據克羅斯 (Kloss,1971:250-268)的區分,探討現行一系列的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中的語言權保障導向。第一次元是顯示出明示性的程度;亦即,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在教育上保障少數者權利的程度;第二次元是顯示出促進性的程度;亦即,語言被禁止、承認或積極促進的程度。</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首先,第一個要檢視的是一九四五年的「聯合國憲章」。其在一般條項中要求各加盟國「在不存在因人種、性別、語言或宗教的歧視與差別下,尊重所有人的人權與基本自由」(第一條第四項),可說是一種明示性的禁止歧視與差別的規定,但不存在關於教育的條文,對教育上所使用的語言當然無所提及,可視為是僅具有暗示性承認的意涵。</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個要檢視的是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其關於教育的條項(第二六條)主要是著眼在保障自由的普及教育,並論及「人格完全的發展」,與父母親「擁有優先選擇賦予子女教育種類的權利」。然而,此教育條項並未提及語言,故亦可視為是暗示性的承認。</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三個要檢視的是一九六六年表決通過,一九七六年生效的「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一般條項(第二條第二項)內,在與人種、膚色、性別與宗教的同列中,論及語言;然而,教育條項(第一三條)卻未觸及語言,可說欠缺一貫性。同樣的,本公約的教育條項明白地提及「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但卻未提及「語言」團體。爰此,本公約亦是暗示性的承認。</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四個要檢視的亦是一九六六年表決通過,一九七六年生效的「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二七條就語言權而言當屬最重要的條文。本條文與類似的條文皆在歐洲理事會或歐洲安保合作組織的許多文書,以及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一九八九年表決通過)(波多野里望,1994:217-220)<a href="http://mail.tku.edu.tw/cfshih/ln/paper03.htm#7"><font color="#996600">【7】</font></a>等國際性的公約受到引用。</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上述的國際條約與權利宣言在其教育條項中「語言」並未被明示,即使前述語言權最重要的「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七條的語言條項亦未明示「教育」﹔相對於此,關於人權實施的一般條項中,皆規定不得因語言有所歧視與差別。在聯合國的條約與宣言(「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皆明顯地包括明示性的禁止歧視與差別規定(前三者)或明文表示「語言」的明示性的許可規定(後兩者)的一般性條項,但在教育條項中則大都是含有同化傾向的暗示性承認(「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六條第二項、「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三條第一項、「兒童權利公約」第二九條第一項(d)款)。亦即,少數者在不公開的場合或在不特定的場合與團體內的成員被允許使用自己的語言;然而,在學校等公開與特定場所則存在著不認可其使用自己語言的可能性。在歐洲、美洲與非洲的區域性人權條約中亦同(「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護條約」(一九五0年)、「人的權利與義務美洲宣言」(一九四八年)、「關於人權的美洲條約」(一九六九年)、「關於人及民族非洲憲章」(一九八一年))。</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聯合國除對歧視與差別的保護進行法律層面與概念層面的分析外,並要求世界各國政府提供資訊,針對少數者在法律上與事實上所受的待遇如何,進行重要的調查(Capotorti,1979)。此次的考察對象則是將移民少數者事先排除在外。而此次調查報告書的結論是包括語言少數者在內大部分的少數者,有必要受到更具實效性的保護。同時,調查報告書亦強調經由母語接受教育將會帶來語言及文化持續力與活力;並解釋「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七條的語言條項正是課以締約國有積極促進少數語言的義務(Thornberry,1991)。詳言之,就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而言,係指少數者構成員在其相互間的關係上,無論是私人或公開場合,有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例如,由少數者設立民族語言學校進行針對其子女的語言教育;不得妨礙前述者的子女,無論在私立或公立學校,學習與發展自己的語言;保障以少數語言發行出版品的自由(Nowak, 1993:501)。此外,「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四條三項(f)款即規定刑事被告人在「無法理解或說出法院所使用的語言時」享有免費接受翻譯的權利,並且此項規定並未要求被告人所選用的語言必須是公用語。</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八、語言權定義的分析與檢討</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至於語言權的定義為何,在擬定語言政策前亦有必要加以釐清。在此係根據日本學者鈴木敏和(Suzuki Tosikazu)(鈴木敏和,2000:8-14)所分析的內容嘗試加以論述。亦即,「所謂的語言權係指自己或自己所屬的語言團體,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語言,從事社會生活,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權利」。對此,鈴木教授所做的分析如下:</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一是關於「自己或自己所屬的語言團體」的涵義。基本上,對個人而言,係針對最初所記憶的,同時目前亦得以使用的最自然語言的母語,所成立的帶有個人權利性質的意涵。此外,由於母語的教導中經常會伴隨著特殊的說法或獨特的表現方式,因此亦有可能會將微妙的內心活動加以表現。爰此,母語的使用不僅是憲法上所保障的表現自由,亦是學問、思想信仰、幸福追求等精神自由層次的重要手段。再者,母語等語言的使用雖是個人的權利,在現實上言語的使用唯有在使用相同的語言團體中始具備意義。是故,語言的使用與其語言團體的同一性有著密切的關係,透過語言團體所要求的語言權,當然亦具備團體權利的性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團體性質的語言權行使亦有可能會壓迫到個人的語言權。例如,某國少數語言使用團體所鄰近的鄰國中,存在著使用相同語言的多數團體時,即會受到兩國在國際政治上力與力關係的影響。此時語言權的要求即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知,語言權與民族問題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而語言權雖是個人的權利,但要求語言權的主體則應是少數語言使用的團體。</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二是關於「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語言」的涵義。最初所記憶的,同時目前亦得以使用的最自然語言的母語,有時會因同化政策或初等教育的國語政策而喪失使用的機會,此時即有必要主張要求使用自己「本來語言的權利」。詳言之,因移民或征服的緣故過去祖先所使用的母語即民族語的使用遭受禁止時,此時語言權主張的內容即是,復興或繼承「本來的語言」,追求自己文化同一性。例如,本文中所指出的愛努民族語的復興與朝鮮民族語的使用權即屬之。</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三是關於「從事社會生活」的涵義。語言不僅是社會生活上溝通的工具,同時亦是過著像人一般生活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最重要的是,家庭中所使用的語言。對剛出生的嬰孩而言,母語的學習乃是最早亦是最好的學習機會。發音、獨特的說法、微妙的語感、由實用的單字到抽象的表現等非常高度的熟悉語言的階段是在家庭中實現。因此,可說是所有的表現自由與思想信仰自由等諸如此類做為人的精神自由的原點,亦是近代憲法所強調的基本人權的核心。其次,若要確立語言權就必須保障「學校教育所使用的語言」。在公立學校統一教育上所使用的語言,此種國語政策確實對於教育水準的提昇有其重要的貢獻,但對於少數語言的使用者而言,即意味著自己的語言與文化不得不衰微的命運。前述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0條即提及,語言少數者有以自己的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最後是大眾傳播媒體亦應以少數語言進行節目的播放。大眾傳播媒體所使用的語言帶給觀眾即視聽者的影響力相當強,若要具體地保障少數者的語言權,則不應僅侷限於規制帶有對少數者等的歧視性用語使用,更應該明確地推動保障以少數語言播放的節目必須在一定時數以上的政策與法制度。</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第四是關於「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涵義。若要在日常市民語言生活中,保障少數語言使用的權利性,則必須要確立相關的法制度。例如,在憲法、語言法、裁判手續法、廣播電視法等等領域內,必須設立保護少數語言使用的規定。同時,設置保護少數者語言權的政府機構、確立保護少數語言使用的行政監察制度、制定消除語言歧視課程的相關教育法規、健全促使傳播媒體負有以組織型態擁護語言權義務的廣播電視法等等。</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0px; LINE-HEIGHT: 150%;"><b><font size="4"><u>結語——對台灣未來語言政策的啟示</u></font></b></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首先,在狹義上,日本可說是單一語言的國家,日本人所說的日語或標準語(東京方言)即是代表國家語言的「國語」(大野晋=柴田武,1976),理所當然地做為公用的語言被使用,亦即一般所謂的公用語(official Language),為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儘管在日本有沖繩方言(琉球語)、愛努語、在日朝鮮人的母語,甚至是愈來愈多的外國勞工所使用的母語,已逐漸受到日本行政機關的重視,但就一般日本人個人而言,其所認識的日本仍是單一語言的國家。因此,日語既是國家在語言政策上所實施對象的唯一語言,加上依戰前文部省設置法與國語審議會令所設立的國語審議會,戰後加以改組,其後並成立所謂的國語研究所。因此,日本雖未在任何的法規上明示其語言政策是國語政策,但種種跡象顯示出,日本的語言政策是採取國語政策,與台灣相同。此處的日本國語審議會可說是與台灣的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相同。主要是針對日語本身的利用性與時代性,如戰前的加強日語的統制、漢字的調查、使用的假名改訂、文體的改善;戰後現代假名使用的修訂等;以及近來因應國際化所提出的改良政策等等;若與台灣僅針對北京語的「國語」拼音方式加以決定相較,在實質意義上兩者可說皆是一種國語政策的實施。</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其次,愛努文化振興法可說是日本首度承認其國內存在少數民族的法律,儘管未給予其在法制度上的明確的民族少數者的地位,但此點仍可給予高度的評價;同時,亦突破過去的同化政策所帶來的語言上的壓制。然而,儘管該法在制定過程時仍有缺失,但愛努語的推廣已能逐漸超越過去所受的歧視與差別,在愛努語人才及師資的培育,甚至公開的獎勵上,已展現出顯著的成果。至於在台灣方面,儘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但這不過是一個「方針綱領性」的國家政策指標而已,如何落實到法律制度上,則可參考日本的「愛努文化振興法」(本文附有譯文)。台灣未來理應制定如「台灣族群語言與文化振興法」等的相關法律,加以落實族群語言教育的保障。</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關於在日朝鮮人母語使用權方面,最大的問題點是日本政府不承認在日朝鮮人是日本國內的民族少數者,而所謂的朝鮮語使用的努力與爭取不過是民間層次上的活動,甚至時常遭受日本政府有意無意的封殺;例如學位的不承認,不給予助學補助等等。在日朝鮮人如何爭取日本政府已締結的「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七條在語言上少數者的權利,則是今後最大的課題。當然,「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七條亦是,台灣包括原住民族群在內的少數族群,未來在爭取使用自己本身的母語時重要的人權法根據。</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國際人權努力地將語言權納入其權利體系的最主要背景因素是,國際社會中存在著語言上的不公正及語言抹殺的事實。除過去做為殖民政策的一環外,例如,本文中指出的現今土耳其政府針對境內的少數民族庫爾德民族語言所採取的強制性同化政策與禁止母語使用的民族語言抹殺政策。因此,為防止此類人權侵害事實在台灣發生,在台灣未來的語言法即本文所主張的「台灣族群語言與文化振興法」中確立相關的語言權,亦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就應用語言學與基本人權的關係而言,本文指出兩個在制定相關的語言政策時重要的基本原則。一是針對個人而言,少數民族子女的語言教師至少必須是具備雙語能力者(岡秀夫,1994:218-229),使其除保持與維護既有的母語使用權外,亦能使用現行的公用語,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習慣,與促進行政事務的處理能力;一是針對團體,應賦予少數民族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使其與其他民族或團體在經濟、社會、文化上具有區隔性;而在語言使用權的維護上,應享有在稅金或補助金上等財政手段支援的權利。前者所指出的,皆是本文所介紹的愛努人與在日朝鮮人目前努力的目標,亦即透過對教導少數者子女的教師皆須具備至少雙語能力的要求,以確保少數者個人在語言上的權利;至於後者以團體的方式接受財政支援的權利方面,在所附的愛努文化振興法譯文中,並不存在該法制定前由愛努問題懇談會所提出的「愛努民族自立化基金」的規定,亦即雖有五億到七億日圓的政府預算,但其使用的法依據卻不明確,則是愛努文化振興法大受批判的一點所在。期待台灣未來的語言政策所依據的語言法例如「台灣族群語言與文化振興法」中,能兩者兼備。</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在台灣若欲制定類似本文結語中所主張的「台灣族群語言與文化振興法」,則基於國際人權飛躍性的發展,該法當然有必要考慮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市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中明顯地保障的明示性禁止歧視與差別規定(前三者)或明文表示少數者可使用自己「語言」權利的明示性許可規定(後兩者)的一般性條項,以及應在其教育條項中,特別保障初等教育母語使用權與民族學校設立權,以避免目前容認在學校不認可少數者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歐洲人權及基本自由保護條約」、「人的權利與義務美洲宣言」、「關於人權的美洲條約」、「關於人及民族非洲憲章」在保障上的缺漏。</font></p><p style="MARGIN-LEFT: 0px; TEXT-INDENT: 25px; LINE-HEIGHT: 150%;"><font size="2">最後,本文藉由對語言權定義的分析與探討,深感若欲制定相關的語言與文化法規以確保少數者的語言使用權利,則在該法規中至少應慮及語言權的四個面向。亦即,「自己或自己所屬的語言團體」、「使用其所希望使用的語言」、「從事社會生活」、「不受任何人妨害」的涵義。同時,在憲法、語言法、裁判手續法、廣播電視法中設立保護少數語言使用的規定、設置保護少數者語言權的政府機構、確立保護少數語言使用的行政監察制度、制定消除語言歧視課程的相關教育法規,以及健全促使傳播媒體負有以組織型態擁護語言權義務的廣播電視法。</font></p></td></tr></tbody></table> |
|